转让方应注意
1、明确受让方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未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作为商标权的受让方是受限的。2、商标转让费应尽量约定为分期支付,如合同签订时支付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则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应避免约定为一次性于商标转让核准公告后支付。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文):
是否共有商标:□是 □否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类别:
变更前名义:
变更前地址:
申请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3、收费标准:变更费500元。
4、共有商标申请变更,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同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授权变更。代表人发生变更,商标转让交易,填写“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商标,其他共有人名义变更填写变更申请书附页。
5、共有商标申请变更,在“是否共有商标”一栏选择“是”。
6、仅申请变更名义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地址;仅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要填写变更前名义。
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国外申请人,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的,港澳地区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