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构成障碍的商标不在查询的范围内。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未注册的商标应加以保护,要由各国商标主管当局或根据具体情况去判定。因此,商标检查无法查出的某个未注册商标如果被认定为商标而根据《巴黎公约》享受保护时,就可能对与其近似的商标构成障碍。还有,对商标的保护往往不限于其注册的类别和商品,这也是在进行商标查询之前必须了解的。如某一生产饮料企业的商标并未在“服装”上进行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商标,另一企业在服装上注册的同样商标就被依法撤销。
查询方法
一、商标查询档案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办理。
二、、纪检*、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商标代理,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商标信息检索,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并提交相关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手续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
引导保护举报权加强“知假买假”的引导及保护消费者的举报权,商标**权保护与消费者的关系。发生商标侵权,受害者无疑首先是商标权利人,其次才是产品的终端用户—消费者,商标,但是,消费者一定是受害者吗?其实未必,一方面,消费者如果因为商标意识淡薄、鉴别能力差而购买了侵权假冒商品,那么其当然是受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如果明知该商品是侵权假冒却因其价格低廉而购买,那么消费者有责任吗?到2014年,消费者是不负法律责任的,至多其只有道义上的责任。这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能否得以改变,我想似乎不是不可能,商标转让交易,但是其操作难度可想而知。再次,普通消费者发现侵权假冒商品有没有举报的义务和获得奖励的权利,也是一个值得探索的问题。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普通消费者举报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重在鼓励而不是约束。另外,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一旦实施举报行为并查证属实能否必然获得奖励、如何确定奖励额度,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许多部门已经付诸实践,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进行相关规章制定的调研工作,我们期待类似规章的出台,并相信这一规章的实施,不仅将促动全社会提高商标保护意识,也将会促进立法部门在修订有关法律时会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给予更多、更慎重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