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机关间的关系
“假冒伪劣”这一说法,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商标设计制作,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即为达到冒充他人商品的目的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包括为实现该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即为《商标法》 *三十八条列举的几种情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假冒”和“伪劣”往往是很难截然分开,有三种情形:1、有些产品只是“假冒”,并不“伪劣”;2、有些产品是“伪劣”的但不是“假冒”的;3有些产品既是假冒的同时也是伪劣的,那么这三种情况分别适用何种法律、由哪一个部门来处理呢?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设计交易,只要是生产假冒产品和销售明知是假冒产品的,而不考虑其产品的伪劣,即属于上述第1、3种情形的,工商部门都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于上述第2、3种情形的制售伪劣产品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作出认定和处理。很显然,对于*1种情形,如果是质量监督部门发现的案子,应当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对于*2种情形的,工商部门可以向质量监督部门移交。对于*3种情形,由于双方都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处理,机关*在侵权认定和处理发生责任竞合,对于此类案件,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制度。
商标检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主要是对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进行的检索. 在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还有一项主要工作要做,商标,就是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拟注册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果确定相同或者近似,就不能将该商标提交商标局申请注册,否则,就会遭到商标局的驳回;如果确定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如何转让商标,方可以提出注册申请。日前,商标检索工作多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人或者商标律师负责,因为他们拥有商标检索以及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经验。当然,申请人自己也可以进行检索,也可以自己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的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进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