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难查明跨类近似的商标。在多数国家,查询是按照商品及服务的分类进行的,但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及其它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分类中,商标转让流程,都存在着跨类近似的问题。如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区分表》中明确写明:国际分类表*21类的“化妆用具”与第3类的“成套化妆用具”类似,第9类的“电焊设备”与第7类的“焊接设备”近似。还有一些商品虽然未在商品区分表中列明为跨类近似,但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与另一类别的商品近似,如某个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火花塞”的商标申请经异议后被裁定与已注册的使用在*12类“汽车上使用的火花塞”的另一商标近似。对于这类商品,商标注册转让,仅在一类商品上进行检索是不够的,只有依赖具有丰富商品分类知识的专业人员的建议,在多个类别上进行检索才能尽量避免漏掉可能构成障碍的商标注册或申请。
共同申请人
除了单一申请人外,根据《商标法》*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权,共同申请人中可以全部是国内申请人或全部国外申请人,商标转让代理,也可以既有国内申请人,也有国外申请人。
实践中,在我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它相关事项,办理手续的,港澳地区以及闽台地区的申请人是参照“外国申请人”办理的。